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2018-08-14 |
轉換準則11/15公告 條次修正變更
11/17期滿不續聘外勞可在台辦理轉換
勞動部11月15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該辦法將自11月17日起生效,也就是期滿原雇主不續聘的外勞,在聘雇許可屆滿前可先辦理轉換事宜,期滿轉換外勞可以轉換工作類別,但是須符合資格審查標準。
勞動部說明,這次「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修正,除增訂外國人期滿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另為使有企業併購情事之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符合相關規定,及新增屠宰工作之接續聘僱業別等申辦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實務作業需要,同時將所有條次變更順延整理,由25條改為36條。
勞動部指出,《就服法》第52條11月5日生效,雇主續聘原外勞先以令釋給予2個月過渡期,外勞聘雇期滿在11月5日之後到期的續聘案件可先書面申請不受影響;至於雇主不續聘,外勞期滿在11月17日之後到期方可不返國留台辦理轉換雇主事宜。
勞動部表示,雇主在聘雇期滿前4個月須先辦理資格認定,申請招募許可函,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勞雇雙方協議聘僱許可期滿後續聘或是不續辦,續聘者就不需辦理入國通報,若是不續聘則需先向勞動部辦理轉換事宜,在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14日內,辦理轉換作業,期滿轉換之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期間,無法順利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申請延長轉換,並由原雇主負責安排出國,但外國人於聘僱許可屆滿前已尋找到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者,且經勞動部核准者即可。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檢附轉換準則第20條第1項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雇主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已通報地方政府者,雇主不可反悔撤回通報,但有不可歸責雇主事由不限。